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要求,本着把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做强的原则,促使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将立德树人真正落到实处,决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准确把握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势与新任务,持之以恒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化、科学化、规范化,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有自信、尊道德、讲奉献、重实干、求进取的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阶段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在评价过程中注重实效,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
第二章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评定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总成绩和学分核定设置在学生毕业学期,课程总成绩是除毕业学期外的大学期间各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的总和计。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主要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爱国情怀、科学精神、法治意识、社会公德、品德修养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价。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根据学生一学期内的基本行为表现及各项奖惩结果予以测评,每学期末计算出学期评价成绩。
第六条 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本科生共7个学期,专科生共5个学期,专升本学生共3个学期;要求平均每学期该评价成绩需在60分以上。即:本科评价总分需420分以上,方可在毕业时获得德育学分6分;专科评价总分需300分以上,方可在毕业时获得德育学分4分;专升本评价总分需180分以上,方可在毕业时获得德育学分3分。
第七条 学生如未在规定的学期内修满既定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分数,在毕业当学期如有重大突出贡献或荣誉等,经校级领导小组认定,可增加相应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分数;在毕业当学期如有重大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经校级领导小组认定,可扣除相应的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分数。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和德育学分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德育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程序
第九条 班级评价小组对班内学生的综评积分每月进行登记,并在班级内公示;每学期末,由班级评价小组对每月的思想品德综合评价进行汇总,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评价分数,在班级内公示。学生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各学院必须进行认真复核,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以向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学院复议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工作小组对各班级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分数进行汇总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每学期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备案,每届学生毕业学期报校级。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学生当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情况做好记录,对学期成绩低于60分的学生应给予预警并由辅导员教育谈话。审定后的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总分表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院在学生毕业前统一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运用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与国家级、省级各类奖学金、优秀个人等各类评比直接挂钩。
第十三条 凡学年内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不满70分者,不得参评本年度各类奖学金。
第十四条 凡学年内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不满70分者,不得参评本年度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成绩在党员发展的各环节中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