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评定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奖学金的重要指标。综合测评成绩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条 综合测评包括学业成绩测评与综合素质测评两部分,其中学业成绩测评占80%,综合素质测评占20%。
第三条 各测评内容的加减分项必须是评定年度内的,获取的加分项目须有奖状、奖章、奖杯、证书、表彰文件等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业成绩测评得分取两个学期的平均值。
第五条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或欠缴学费、住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综合测评。
第二章 学业成绩
第六条 学业成绩测评得分为该生这一学年必修课加选修课(包括体育成绩)的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1.课内成绩评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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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为各门课程的实际分数,N为各门课程的学分数。
2.五级记分的课程。分别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计算。
3.经学校批准,体育课免修、军训免修的学生该项成绩按60分计算, 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算。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分由加分项、减分项两部分组成。加分减分合计超过20分的,记最高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1.以第一作者在一般学术刊物(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1分,在北核及以上每篇加2分;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的每篇加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艺术展演、校运会、大运会等获得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同类奖项按最高级别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学科竞赛的认定参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一等奖 (第1名) |
二等奖 (2-3) |
三等奖 (4-8)名 |
优胜奖 |
|
国家级 |
5分 |
4分 |
3分 |
3分 |
省级 |
4分 |
3分 |
2分 |
2分 |
校级 |
3分 |
2分 |
1分 |
1分 |
3.学生主持各类项目的,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分别按3分、2分、1分加分,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4.学生参加学校、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共青团组织主办的社会实践、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5.学生获得国家级、省级个人荣誉的,分别加4分、3分,获得涉外杰出青年加3分,涉外优秀青年、社团风云人物加2分,获得其他校级个人荣誉加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或给予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1.有以下情形取消参评资格: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3)在网络上发表不当、不适言论被查实,或者造成不良影响者;
4)无故未缴清学费者。
2.除1以外其他违纪行为,给予扣分,具体扣分方案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院级加(扣)分规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测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由学工处统筹指导,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实施程序:
1.个人申报:每个学生根据自己上学年的表现,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审批表》(见附表),客观地写出个人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将《审批表》上报给班级综合测评组。
2.班级鉴定与评分:由班团干部、学生代表(3人)共7人组成班级综合测评组。结合学生平时表现、个人总结及个人综合测评总分,依据本《办法》对每一位同学进行评议、评分,鉴定通过后上报给班级辅导员。
3.审核公示:班级综合测评数据经辅导员审查后由学院资助干事汇总,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
4.学生工作处复核通过后,各二级学院将《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交至学生工作处审批盖章,并同时提交《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电子版。《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各存一份,《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审批表》交辅导员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