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原则上每年9月下旬进行。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根据资金来源,奖学金设置以下两大类:
(一)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校友或社会力量奖学金。由热心校友,或国内外热心教育事业和支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校友或社会力量奖学金的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捐资者意愿,通过协商另行确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评定条件
第七条 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学生人数的2%评定,本科生每人每学年奖励2000元,专科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本科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专科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本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专科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八条 参加校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参加了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所有必修课、必选课和选修课考试,且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四)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要求(体育课批准免修者除外)。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评定校奖学金的主要依据是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学业成绩测评得分(权重80%)和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权重20%)组成,根据学生综合测评得分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序按比例评定校级奖学金。
第十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奖学金申报资格:
(一)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学年内出现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隐瞒处分等行为的;
(四)经学生工作处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校友或社会力量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评定条件,根据捐资者意愿,通过协商另行确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校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校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分年级分专业按规定比例确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下达到各二级学院。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人数不足100人时按加一法计算奖励人数(例如:0.3计1,1.3计2),超过100人时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奖励人数;
(二)各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工作处学生科核定的名额,按照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原则,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如符合基本条件且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但未能进入候选名单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出具书面情况进行说明。如核定名额内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80分(含80分),则只取80分以上的学生。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各二级学院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二级学院再组织学生填报《奖学金申报审批表》,并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通过后,需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校友或社会力量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原则上参照校奖学金的进行。捐资者有特别要求的,根据捐资者意愿,通过协商另行确定。
第六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校奖学金与政府奖学金、助学金不重复、累计发放,但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将不欠费的学生的奖学金款项一次发放到学生的学费缴纳账户,如存在学费欠费的则需将先行冲抵欠费后发放余额至学生账户。
第十六条 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校友或社会力量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根据捐资者意愿,通过协商另行确定。学校根据捐资金额,配套与国家规定同等的利息用于校友或社会力量奖学金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用作奖学金的,学校参照其他捐资做法予以奖励和答谢。捐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资者意愿,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冠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湘外经院学字〔2017〕40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