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人:日期:2025-11-05 10:07浏览数:

湘外经院学字〔202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以及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2022]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科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普通学生代表任成员的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能是被评议对象),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设置,一般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原则上认定人数为所有学生的20-25%,三个等级的人数原则上为各三分之一(特殊群体学生超出情况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是否合理。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结合实际,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等级:

脱贫家庭、低保、特困供养、孤儿、残疾等五类学生原则上以中央下发的名单为准。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需要承担高昂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申请,可“先资助、后入库”。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和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和诚信教育。学校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条中所列的1-8类学生如不在中央下发的名单中,则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原建档立卡的网页截图等证明材料以供核验,核验完成后返还给学生。具体如下:

1.脱贫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国家乡村振兴局或民政部网页的截图;

2.孤儿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证;

3.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证明材料: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残疾证、户口本;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证;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证明材料:经残联盖章确认的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本;

7.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等;

8.优抚对象子女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优抚证、户口本;

9.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学生本人或其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影响学生入学就读的证明材料:民政等部门相关救助证明、医院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三)学院评审。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各等级建议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在认定过程中,若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及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未主动申报,学院应将其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或困难家庭学生。

(四)学校认定。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等级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后报学校审核,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有异议,将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学院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湖南省智慧资助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更新每年5-6月份进行,二级学院组织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并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备案。新生在入校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要教育学生增强感恩意识,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学院应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认定过程中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湘外经院学字2021〕20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