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任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主要用于学生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生活和部分学习费用。
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次年春季两次发放。次年春季发放时,在前一年秋季名单基础上根据学生在评定后的表现再次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取消春季发放资格并予以转评。
第四条 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组织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评定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8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600元。
第八条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一、二、三等分别对应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认定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名额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的认定情况将名额分配到每个班级。各班级应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和普通学生组成的班级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7人组成,其中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3名,普通学生代表3人,小组成员必须组成合理,不得是申请本年度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集中在一个学生宿舍楼或1 -2个寝室。班级评定小组成员名单须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同时综合申请学生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等,召开班会或评定小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认定的困难等级确定国家助学金等级,并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工作组审核。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各班级的建议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对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学生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需进行书面的情况说明。二级学院应将审核符合要求的班级建议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科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最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以转账支付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分季秋和次年春季两次发放到学生缴纳学费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定小组应在评定结束后继续发挥监督作用,发现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二级学院或学校:
(一)吸烟,酗酒,大吃大喝;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经查属实的,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追回资金,并在1-2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湘外经院学字〔2021〕20号)同时废止,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