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国家任务全日制本、专科的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获得当年国家助学金和校奖学金,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再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组织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评定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已获当年学校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获当年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表》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通过后,需将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最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奖金情况,以转账支付形式发放到获奖学生缴纳学费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代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湘外经院学字〔2021〕20号)同时废止,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