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以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国家任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工作处学生科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组织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审核及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已获当年学校一等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的前10%(含);
(六)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10%,但均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该类学生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学年学生在本年级本专业的专业成绩以及综合测评成绩,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获得推荐,二级学院在上报时应提交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的书面说明。
各二级学院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表》并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科。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对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其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最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奖金情况,以转账支付形式发放到获奖学生缴纳学费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代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湘外经院学字〔2021〕20号)同时废止,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