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2〕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学分制是以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方式,将德育评价成绩化,以评分的形式衡量学生的行为表现与思想道德水平。
第三条 大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将教育、引导、实践与学生自我管理贯穿全过程。
第四条 德育学分制参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德育学分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德育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入团入党、学生组织干部选拔及其他考核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评定
第六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大学生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爱国情怀、法治意识、品德修养、行为规范等方面,通过对学生思想政治学习、日常行为表现、集体生活参与度、志愿服务与社会公益参与度、服务师生情况、主题活动参与情况的认定、考察、评估实施德育综合测评记分。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总成绩和学风核定设置在学生毕业学期,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根据学生一学期内的基本行为表现及各项奖惩结果予以考评,每学期末计算出学期考评成绩,课程总成绩是除毕业学期外的大学期间各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的总和计。
第八条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本科生共 7 个学期,专科生共 5
个学期,专升本学生共 3 个学期;要求平均每学期该评价成绩需在 60 分以上。
即:本科评价总分需 420 分以上,方可在毕业时获得德育学分 6 分;专科评价总分需 300 分以上,方可在毕业时获得德育学分 4 分;专升本评价总分需 180 分以上,方可在毕业时获得德育学分 3 分。
第九条 学生如未在规定的学期内修满既定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数,在毕业当学期如有重大突出贡献或荣誉等,经校级领导
小组认定,可增加相应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数;在毕业当学期如有重大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经校级领导小组认定,可扣除 相应的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数。
第十条 各学院应将学生当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情况做好记录,对学期成绩低于 60 分的学生应给予预警并由辅导员教育谈话。审定后的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 学院在学生毕业前统一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运用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与学业奖学金、优秀个人等各类评比直接挂钩。
第十二条 凡学年内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不满 70 分者,不得参评本年度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凡学年内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不满 70 分者,不得参评本年度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 团员等。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在入团入党的各环节中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章 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考评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分为起评分、考察分、加分项、减分项以及一票否决五个部分。加减分后的总得分构成学生的学期得分,涉及一票否决事项的,当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记零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采用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
根据实际表现与相应标准,学生每学期起评分为 35 分,考察分 30 分,采用加分和减分的办法计算考评成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当学期的德育学分成绩记零分。
(一)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含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
(二)参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政治集会、游行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刑事、行政处罚者;
(四)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发表反动言论、传播宗教等行为者。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德育学分制的制度设计,决定德育学分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德育学分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德育学分制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各学院德育学分制工作小组统筹本学院德育学分制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人数不少于7 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 2 人(非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班级考评小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加分项、减分项、一票否决项的记录、核实、确认与统计,填写《班级思想品德日常记录册》,每月公布一次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得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思想品德班级日常记录册》要用于记录学生日常考勤、检查、评比、竞赛等情况,考评小组要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保管工作,坚决杜绝错记、漏记、缓记及徇私舞弊行为,
如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组织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计算学期总得分并公示。在公示期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学院应在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对学院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调查复核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经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报档案管理部门录入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德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湘外经院学字〔2022〕52 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细则表,如下:
类别 |
分值/项目 |
评分依据 |
分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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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评分 |
35 分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能够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
3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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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分 |
8 分 |
政治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如爱国主义教育、重大主题教育、升国旗仪式、党团活动等。 |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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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 |
日常行为表现: (1)在校日常各项出勤情况 4 分,如大型集会、专家讲座、主题班会、党(团)日活动、课堂出勤等,以辅导员为主体,各活动主办方配合进行考评。 (2)遵守校园礼仪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 分。 |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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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 |
宿舍管理: (1)宿舍行为表现 5 分,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违纪、安全、秩序、卫生检查的情况与此项考核成绩挂钩,由宿管科、各学院负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成绩。 (2)宿舍服务 3 分,根据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应服从楼栋管委会安排参与园区、楼栋分配的宿管服务工作,包括宿舍卫生、日常值班与巡逻检查等工作完成情况评分。 |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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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 |
参加志愿服务:每学期主动参加义务劳动或志愿服务达 2 次及以上者。 |
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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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集体活动 |
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或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酌情加0.5-1 分/人次。 |
1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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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竞赛 |
积极学校《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中涵盖的竞赛等,每次酌情加 1-2 分/人次;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证书,每次酌情加 1-2 分/ 人次。 |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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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获奖 |
凡取得各类各级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者,获奖学生可以随时凭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当学期)向辅导员申请加分: 1) 取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加 15 分/人次; 2) 取得省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加 10 分/人次; 3) 取得市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加 8 分/人次; 4) 取得校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加 5 分/人次; 5) 取得院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加 2 分/人次: 6) 因表现突出而受到各级通报表扬的,酌情加 1-2 分/人次。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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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 |
1) 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加 8-10 分/人次; 2)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在校风、学风建设中事迹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受到表扬、表彰者,加 8-10 分/人次。 |
不设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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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表彰 |
集体受到表彰者,成员每人按相应条款加分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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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宿舍 |
在园区、学院及学校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秩序检查/抽查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寝室,寝室成员全体加 0.5 分/人次。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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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 外投 稿 |
在校内外媒体、党报党刊、官媒发表弘扬正能量正面积极内容的文章、报导、通讯、视频及文艺作品者,根据媒体级别加 0.5-1 分/次。 |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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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 |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学校批准在册的校、院各学生组织;各级学生社团;班级等组织的学生干部),每学期经过考核后按照各类学生干部的加分标准加分。同时担任多个组织干部的,最多择 2 项参评。 1) 校级组织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区分,加 4-6 分/人; 2) 院级/园区楼栋的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区分,加 2-4 分/人; 3) 班级/寝室的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区分,加 0.5-2 分/人。 |
最多 2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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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违规违纪 |
凡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受通报批评者减 3 分/人次,警告减 5 分/人次,严重警告减 10 分/人次,记过减 15 分/人次,留校察看减 20 分/人次。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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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违规 |
1) 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视情节每次减 0.5-1分/人次。 2) 或者在检查中记为不合格的寝室,寝室成员减 0.5 分/人次。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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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考勤 |
1) 在学业课堂或者由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政治、文 体、劳动、公益、班会、团日活动等)中,无故不到者(旷课)扣1分/人次;迟到或早退者,扣 0.5 分/人次;违反课堂或活动纪律(包括手机入袋、睡觉或其他影响课堂或活动纪律的言行),根据实际酌情扣0.5-1 分/人次。 2) 一个学期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满 2 次者,减 6 分/人。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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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费 |
违反诚信原则,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减 5 分/学期 |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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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 作假 |
在入党入团、评优评先、奖助学评审弄虚作假的减 10 分/学期 |
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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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起评分(35)+考察分(30)+加分-减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