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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日期:2026-09-12 17:37浏览数:

湘外经院学字〔202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实行惩戒教育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的,可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应加重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考察期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各类处分的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事实真相,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恶劣的;

(三)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九)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材料、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各类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统一归口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处分事先告知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分的审批处置

1.非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

二级学院应协同有关部门查清学生违纪的事实,收集证据,并出具翔实的书面材料。各类处分的审批均应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直接审核批准并自行发文,如有违纪处分事项,原则上每月至少完成一次处分发文工作;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工作处通过OA系统统一发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法务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2.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

须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过OA系统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的审批流程与“非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审批流程一致。

(三)学生处分材料构成

1.违纪学生本人的认识

2.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3.辅导员谈话材料

4.二级学院出具的关于学生违纪事实核查及处分建议的综合材料(适用于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曾受处分的发文、审批表复印件(学生曾受处分需提供);

6.如有其他材料,请另附,包括旁证材料、保卫处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院系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二级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材料收集工作,确保违纪处置及时规范。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

(一)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与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在同寝室友或其他同学的见证下将处分决定书留置于学生宿舍;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通知家长来校对学生进行共同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在处分有效期内,学生参与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申报、入党推荐等资格受相应限制,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线上办理流程,由辅导员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处分材料,学院依规完成线上审批。处分发文后,由发文部门按规定开展线上公示。

第十七条 解除处分相关程序

(一)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二)处分期间继续违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提升处分等级的依据时,可考虑适当延长处分期限;

(三)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处分期内,受处分的学生可通过参与一定数量的校内公共服务,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相关具体细则请参考《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五)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九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认定为事实或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策划、参与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在校内进行传教活动的,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偷窃、勒索、冒领、抢夺公私财物的;诈骗或充当诈骗中介骗取他人财物的;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线上线下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散布谣言,传播未经核实、明知失实或有悖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的消息或文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制作、传播、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传播非法文章、书刊、影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或组织、胁迫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拾得他人遗失物,隐匿不报、非法占有且拒不归还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按以下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威胁、敲诈勒索、诽谤,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处理男女关系时行为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从事色情陪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在各种载体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文字、图片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调戏、侮辱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因过失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故意纵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妨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或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酗酒、饮酒致醉、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醉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注:学校对学生酗酒的界定为学生过量饮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它可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行为危险等);

(六)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外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驾驶违禁机动车辆(改装车、无牌照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违规电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翻爬学生公寓阳台、围栏或门窗私自进出宿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翻爬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

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串通校外人员到校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伤及他人或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轻伤以上(以法医鉴定为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或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制造事端或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寝室内发现违规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或大功率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火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私自乱拉电线、网线,损坏或私自改动电表、线路,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强腐蚀性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夜不归宿、查寝时找人代寝、帮人代寝,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未经批准,在外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规使用门禁、不刷、代刷门禁卡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秩序等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高空抛物、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道路、教学楼、宿舍、餐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穿拖鞋、背心等过于暴露服装、超短裤或打赤膊、染彩发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招生、培训、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服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共区域组织商业活动、宣传推广活动或其他群体性活动,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通过线上或线下平台非法借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充当贷款公司的中介,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借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被立案侦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打砸物品,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涂画、散发或传播损害学校声誉的宣传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仿冒他人或单位签名、签章的,冒领他人物品或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或其他邮件的,或伪造相关证书、文件、证件的,转借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课堂、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食堂等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教学或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以学校、院系、学生组织等机构或组织名义参加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组织开展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的;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明知自身患有严重传染病,或故意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隔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驾驶摩托车等高速交通工具进入校园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进校,甚至违规驾驶、停放、充电以及非法改装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安全隐患、事故的,加重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多次擅自使用、占用他人物品,经提醒仍不改正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偷拿他人外卖、快递等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财物价值较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给学校造成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考试规定的,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存在学术欺诈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的节数以学期为单位累积计算。请人上课或签到、代人上课或签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编造理由办理请假手续者,请人写作业、代人写作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循诚信原则,有以下不诚信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评选、认定或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挪用、私分奖助学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各类评优评先、课题竞赛等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虚报、谎报个人基本信息,伪造学习、实习、实践经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恶意拖欠学校学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诚信要求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违规、违纪、违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浏览、制作封建迷信、邪教、色情、反动等信息,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或服务,访问非法网站,传播、分享翻墙软件、非法网站或相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设立游戏站点、娱乐性站点、与校园网宗旨或社会公序良俗相悖的网络站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人员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检查,或阻挠管理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有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湘外经院学字〔2025〕16号)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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