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17〕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的态度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简“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为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内控法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3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接待学生申诉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三)代表学校接受湖南省教育厅或司法部门与申诉相关的调查与质询。
第三章 申诉受理、复查、复查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答复。申诉受理条件如下: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交至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申诉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将所有相关的处理或处分材料移交至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室。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据此作出不利于职能部门的复查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述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处理依据不违背上位法及学校规章制度,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予以维持;
(三)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撤销决定;
(四)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五)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的,应书面通报具体承办相应处理或处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相应职能部门重新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或者遵循其他程序由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申诉人,也可以委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代为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经主任委员授权,可以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决定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自考或成教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外经院学字〔2013〕51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