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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德育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6-09-12 17:18浏览数:

湘外经院学字〔202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学校特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设立学生德育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德育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秀,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旨在通过树立典型,引导广大学生自觉提升道德修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9月下旬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评定条件

第五条 德育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六条 参加德育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年内德育学分成绩良好,每学期成绩不低于75分;

(四)学习态度端正,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不含补考)。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德育奖学金申报资格:

(一)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隐瞒处分等行为的;

(三)经学生工作处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定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德育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德育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的初评、审核和公示工作。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按照规定名额,依照学生两学期德育成绩总分排序确定德育奖学金初评名单。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二级学院再组织学生填报《德育奖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学院初评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德育奖学金与政府奖学金及其他校内奖学金可以兼得,以体现学生在德育方面的突出表现。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将不欠费学生的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如存在学费欠费则需先冲抵欠费后再发放余额至学生账户。

第十三条 获奖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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