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13〕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有异议或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或复议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学校主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纪检监察室,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四)代表学校接受湖南省教育厅质询。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决定;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湘外经学字[2005]64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