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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走读规定

发布人:日期:2021-12-16 15:53浏览数:


湘外经院学字〔2013〕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杜绝学生私自在校外租住民房,保障学生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家长同意,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走读:

(一)学生直系亲属户籍属长沙市区且家住在湘江以西距学校5公里以内的;

(二)因患病不能住宿舍过集体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家长在学校周边租房陪读的。

第三条 走读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依第二条第(一)款申请走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户籍证明(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家长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依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走读的,须提供医院证明,租房合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二)辅导员核实情况,符合走读条件的,发放《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走读审批表》,由学生家长当面在家长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辅导员再签署意见;

(三)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签字;

(四)学生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走读审批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和家长一起到二级学院经办干事处办理以下手续:

1、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走读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经办干事登记备案、存档;

2、家长、学生本人与二级学院签署走读协议;

3、经办干事开具走读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学生交财务处,一联由学生交所住宿舍楼)。

第四条 学生走读办理时间为每年下学期开学之日起至9月30日止,其它时间不予办理。一次办理走读时间为一学年,期满需走读的,可续办手续,续办手续与第一次办理走读手续的程序相同。

第五条 走读学生只能随直系亲属居住,发现租住民房的,取消走读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学生的走读条件,辅导员负有对走读条件的审查责任,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有审批责任,其他人员无审查、审批权。

第七条 走读学生须严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管理。除早、晚自习外,正常教学活动必须参加。已办走读的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第八条 本规定所说的直系亲属是指学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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