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13〕35号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证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教学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和我校实际,为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
第一条 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
(一)学生证供学生证明本人身份之用,严禁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学生证上文字及相片不得污损、涂改或撕毁。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二)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是学生家庭居住所在地,不得擅自填写站名和涂改。如因家庭地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应提供户口本及居住证或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发证部门予以更改。对擅自涂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或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是国家对家庭和就读学校不在同一城市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回家往返乘坐火车实行优惠购票的凭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生的关怀。因此只有就读学校和家庭住址不在同一城市的学生才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校徽
第二条 校徽是在校学生的标志,不得转借他人,应佩戴在胸前,以便在出入校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或校园各公共场所时检查。
第三条 证件遗失补办程序和要求
(一)遗失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或校徽须补办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写明具体原因)并填写《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证实后到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然后持《补办申请表》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二)学生证等补办时间为每周一集中办理,学生工作处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三)学生申请补办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请补发校徽,原则上以三次为限,补发学生证,学号不变,但必须注明补发字样,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免冠照片。
(四)因学生证、校徽遗失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或因故离校,发证部门可视情况将学生证(含火车票优惠卡)、校徽予以收回。
第四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件扣留没收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一)假借学生证遗失理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
(二)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分院、年级、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
(三)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四)将校徽转借、馈赠给非本校人员者;
(五)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第五条 凡因损毁证件或专业调整等原因需换发证件者,可拿旧证件在缴纳成本费后换取新证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