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学字〔202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帮助,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二章 解除处分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解除处分适用类别:
(一)警告(处分期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一年)
第四条 处分生效日期:处分发文后,辅导员或二级学院的处分干事在学生处分系统中填写处分发文的文号,并同步进行公示。至此,该处分正式生效。
第五条 解除处分具体条件: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未再有任何违纪行为,日常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
第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学生处分系统内学生处分将自动予以解除。
第七条 对于在处分期内继续违规违纪的学生,若其行为已达到处分标准,则需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升其处分等级。若违规情节较为轻微,不足以作为提升处分等级的直接依据,辅导员可委托学院处分专干在学生处分管理系统内酌情延长原处分期限。
第八条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提前解除处分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为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学生的正向转变与成长,学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已受的纪律处分,以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强化品德修养,提升道德水准。
第十条 提前解除处分类别及考核期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满足解除处分条件可提前解除处分(因考试舞弊、学术不端行为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不允许提前解除处分)。警告处分考核期至少6周,严重警告处分考核期至少9周。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不允许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学生提前解除处分条件:
(一)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无违纪行为发生;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各方面表现良好。
(二)参加校内公共服务一定时间并确有成效。
1.服务时长要求:公共服务不得集中在某一时间段内完成。受警告处分学生须在6周内每周至少确保两小时服务时间,即至少完成12小时校内公共服务;受严重警告学生须在9周内每周至少确保两小时服务时间,即至少完成18小时校内公共服务。若某周内未能完成既定的服务时长,其考察期限将以周为单位依次递延,直至累积的服务时间达标为止。
2.服务类别多样:尽可能参与不同类型的校内公共服务活动,如校园环境美化、学生活动协助、宿舍志愿服务等。
3.服务态度良好:参与服务活动时应保持积极、认真的态度,遵守活动规则,尊重服务对象,展现良好的道德风貌。
4.服务效果达标:辅导员对学生在服务中的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提前解除处分程序:
(一)自处分决定书正式下发次日起,受处分的学生均享有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权利,通过向辅导员提交《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及手写书面《解除处分申请》报告的方式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辅导员、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发放《公共服务记录表》,待辅导员在表中“知情同意”栏签字认可后,即进入提前解除处分的考核阶段。
(二)学生开展校内公共服务的事项,需由辅导员严格把关。申请学生可提出自己的服务意向,经辅导员审核批准后实施;或由辅导员直接安排服务内容。
(三)申请学生在参加公共服务期间,需在《公共服务记录表》上如实记载完成公共服务情况,并送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核实,同时定期向辅导员汇报进展情况。
(四)申请学生按要求完成校内公共服务后,将《公共服务记录表》提交给辅导员进行严格的核查与审核。经辅导员、二级学院签字确认后,受处分学生即可获得提前解除处分资格。
(五)学生解除处分的操作流程如下:由学院处分干事在学生处分管理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操作过程中需填写解除原因,并上传解除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以及《公共服务记录表》,学生手写的《提前解除处分申请》)。
第十三条 同类违规行为只有一次提前解除机会,屡犯者,不再办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若在考核期内继续违纪,且行为达到处分标准,除需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升其处分等级外,其原有的提前解除处分申请将视为无效。若该生日后再次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以往参与的校内公共服务活动将不予累加计算,视为无效记录。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在毕业前有良好表现者,可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充分理由向学生工作处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八条 因处分和解除处分事关学生的重大权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程序,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持慎重态度,确保不出现纰漏与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