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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人:日期:2022-12-01 15:52浏览数:

湘外经院学字〔2022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最多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诊断,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所修课程无效。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须提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推迟时间不得超过2周。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对于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最多可再延长2年。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湘外经院教字〔2022〕49号),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大类专业的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获得毕业实习学分。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1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学籍年限内重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及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及格的不设置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学业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课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免考。学生须在教务系统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作附件,申请免考。

办理免考和缓考手续必须在当次考试前1周内完成。

第二十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予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同一大类专业中的相应专业学习;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大三及以上、专科生大二及以上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五)职高对口升学的;

(六)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音乐、艺术、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九)已修公共基础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转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需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专业变更申请表》,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通过。专业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一周。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所缺转入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并考核合格。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及以上者,应随下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在学期末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公示1周无异议后,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超过6周(含)的;

(二)以中外合作项目实行交流交换出国(境)或2+2、3+1等模式需到国(境)外学习的;

(三)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因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创业的最多可再延长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休学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休学创业的还需提供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视为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经查实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相应教学计划编入相应年级。并按就读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在12学分及以上但未达到留级标准的给予学业警示。

(一) 二级学院须及时向学生送达书面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并告知家长;

(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8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允许免修免考;

(三)留级时,若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留级学生学费标准与所留年级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情况需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他情况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90%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重修,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学位并达到要求的本科生,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填写时,在专业名称后加注“辅修”字样。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校学生会设立学生权益维护部,每学期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学生生活服务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安排学生代表参加,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涉外杰出青年”、“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给予上述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学校另行制定《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明确。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正式公文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先提交内控法律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适当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负责制定《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自考或成教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章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章节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湘外经院学字〔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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